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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的若干自律规定
2016-10-28 作者:  来源: 
  总则
  中国工程院1998年制定的《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在规范院士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全体院士的拥护。根据目前的社会风气以及社会各界对院士的期望,特制定较具体的若干自律规定,经主席团审议通过颁发,以利于院士加强自身科学道德建设,提高自律水平,为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院士除在学术水平上应成为工程科技界的楷模,在科学道德方面也必须以自己的模范行为起表率作用,以期不辜负国家授予的荣誉和人民的期望。
  院士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和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双百”方针,在学术界营造宽松、民主的学术环境,自觉抵制学术界的腐败风气和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
  院士不得做出有损于院士及中国工程院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工程院在查实后将根据其错误程度,按章做出相应的处理,直到撤销其院士称号。
  具体行为守则
  一、尊重别人劳动成果
  (一)院士所进行的研究或业务工作,凡是与别人(包括由其指导的学生、助手)合作进行或在别人已有成果基础上发展的,必须如实说明。
  (二)在工作或研究成果中,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等的,必须指明出处,并限于引用已公开出版的书籍、报刊中的内容,必要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
  (三)院士对其助手、学生或他人所发表的成果(包括论著、专利、奖励、报告等等)中给予过启发和指导,并能为该成果负责的,可以署名。署名排序应根据院士所起的实际作用来确定。
  (四)不得自行要求或应别人的要求在未参与工作的成果上署名。
  (五)坚决抵制和揭发批判学术上的剽窃、欺诈行为。
  
  二、慎重对待鉴定、评奖等工作
  (一)在参加本专业范围内的上述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提出明确意见,并对之承担责任。如有重大不同意见应拒绝签名或专门写明保留的意见。
  (二)对与本人专业无关或不熟悉专业的鉴定、答辩、评审、评奖、推荐等活动应予谢绝。不得自己要求(或通过暗示、授意)参与上述活动。
  (三)在上述活动中,如牵涉到自己亲属的(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宜说明情况,自行回避。
  
  三、发扬学术民主,努力培育新人
  (一)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平易待人,反对专横武断,盛气凌人的作风。
  (二)对各种学术观点,特别是与自己观点不同的,要采取欢迎态度。积极倡导学术民主,开展公平讨论,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用事实和历史来判断是非。
  (三)要不断学习,更新和拓宽知识结构,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对不熟悉的专业不应以权威、内行自居,轻率表态,以防误导。
  (四)要甘为人梯,努力培育新人,为新人的成长创造条件并支持新人超过自己。
  (五)本人过去的学术观点被证明有误的,或工作中证明有缺失的要勇于承认,不文过饰非。
  
  四、抵制炒作
  (一)不应以院士名义从事或参与商业性质的广告宣传活动,发现有假借自己名义进行的要坚决揭发和抵制,或通过媒体澄清事实真相。
  (二)在接受采访介绍自己成就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反映他人或集体的作用。
  (三)对于要在报刊上发表的采访文章,本人要审阅、把关,以明责任。
  
  五、兼职
  (一)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兼职,收取相应报酬并照章纳税,以充分发挥作用,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但应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应过滥。
  (二)院士兼职不应徒挂虚名,应主动谢绝挂兼职虚名的要求,对无实际工作内容的不应收取报酬。
  
  六、接受社会监督
  (一)要积极参加和支持工程院、学部和道德委员会的工作,促进科学道德建设,揭露和批评学术界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以期起到相互监督和警钟长鸣的作用。
  (二)要欢迎社会各界对自己的批评意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正确对待批评和投诉,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应改进的努力改进,不得打击报复。
  
  七、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一)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封建、迷信、邪教和伪科学,关心和热情参加科普活动,宣传科学知识,传授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
  (二)不得参加任何违反科学道德的活动。对亲友、助手、学生中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或参与有关活动者,要发挥影响,帮助做好转化工作,并积极参加对上述活动的揭发和批判。
  (三)在上述违反科学道德的活动中如发现有假借、冒用院士名义的,要坚决揭发、声明,消除影响。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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