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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决定
2016-10-28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一)建设和保持良好的学风与学术道德风尚,是全面实现培养目标,保证研究生教育出人才、出成果的重要条件。我校绝大多数研究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状况是好的。但是,确有极少数人学风不够端正,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学风和学术道德问题,应当引起全体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和各院、系、所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良好的学风和高尚的学术道德,是研究生必备的思想素质。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忠于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严格遵守国内外公认的学术论文写作规范,诚实,谦虚,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对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学风状况和学术道德水平,应当成为评价和考核研究生(如评选优秀研究生、评定奖学金、中期筛选、论文答辩、授予学位等等)的重要内容。

   (三)研究生导师对学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状况负有重大责任。导师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学生的科学精神,在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方面给学生以具体指导,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对学生提出严格的要求。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导师应及时察觉,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学生认真纠正;若问题与导师失职有关,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培养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风尚,重在思想教育,同时要通过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工作特别是论文评审与答辩的程序和制度,防止和减少因学风不正而造成的科研工作的重大失误,防止和杜绝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发生抄袭、剽窃、造假等现象。对因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发生的问题,必须依据《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五)对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专著和主编、参编的书籍,以及毕业后发表的学位论文以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著,凡有人提出其中有重大失误或有抄袭、剽窃、造假等问题的,有关院系所必须立即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研究生院报告。对于专业特点比较突出、情节比较复杂、性质与影响难以认定的问题,要组成专门的调查小组或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调查小组或调查委员会由该专业的权威学者主持并独立进行工作,该生的导师和其他有可能影响调查的客观性、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小组或调查委员会应提出调查报告,对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导师的责任等等作出判定,提交院系所主管领导或学位分会处理。

   (六)对于研究生在论文、专著和主编、参编书籍中发生的问题,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其性质、情节和影响给予严肃处理:?
  1、凡属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科学与学术研究中的失误,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情节较轻的,不予处分。若此种失误导致论文、专著中的基本观点或基本结论不能成立,收回和取消该生由该论文、专著而得到的奖励或荣誉;若系学位论文,提请学位委员会审议是否撤销其学位。
  2、凡因学风不正造成的科学与学术研究中的错误,要提出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若此种错误的严重程度足以导致论文、专著中的基本观点或基本结论不能成立,收回和取消该生由该论文、专著而得到的奖励或荣誉;若系学位论文,提请学位委员会审议是否撤销其学位。?
  3、凡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或主编、参编书籍中发生抄袭、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发生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被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其它法律判定犯有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或其它恶意行为,因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学位论文发生上述问题,答辩前发现的,取消该生答辩资格;答辩后发现的,提请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位。该生由该论文、专著而得到的一切奖励或荣誉均应收回或取消。
   4、凡因抄袭、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而受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取消答辩资格、撤销学位等处分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再以任何身分、任何形式在本校申请学位。

  (七)各院系所应充分重视研究生的学风与学术道德状况,经常对他们进行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督促与检查,强化和落实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有关规定;对于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发生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通过深入的思想教育、科研实践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努力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学术风气、学术秩序、学术纪律和学术环境,以利于造就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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